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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政策

2019-06-10  组织人事处    访问量: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者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也是属于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直至亡故。

独生子女保健费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其本人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扶的上年度12月31之前年满60周岁。按上年度享受低保的月份,给与每人每月奖励扶助10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

5、扶助标准:每人每年9600元,年满60岁,补助12000/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项补助

对象确认条件

1.具有长沙市户籍(含单位职工),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必项本人年满49周岁)。年龄计算截至补助年度12月31日止。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台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合法生育及合法收养的界定参照湘人口发[2008]20号文件);

4.独生子女于当年度死亡且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专项补助慰问金。

    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工职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编辑:孟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