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许可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3-09-14 组织人事处 杨杨 访问量:
一、基本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双方在社区(村)或单位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跨省的要加盖县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公章。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户口或身份证);
4. 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妻子免冠近照各2张;
5、女方近期孕检结果证明;
6、女方年龄年满35岁或者夫妻一方病残的,申请再生育需提供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已孕对象则需提供孕中期B超检查报告单、孕中期二联酶标检测单;
二、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通知书;
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双方父母单位或社区(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单位或社区(村)所在街道(镇)计生办公章;
2、双方单位或社区(村)出具当事人只有一个子女证明及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惠待遇的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通行证或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
3、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它优惠的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所在村组和乡镇、街道出具的两代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村民签名认可的证明。
3、所在村出具当事人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注明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它优惠的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九、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
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男方落户到女家的落户证明(户籍资料和村委会证明);
3、女方所在村组出具女方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女方父母出具男方落户到女家,并履行了赡养义务的证明。
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一、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
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注明以后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三、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
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四、《再生育证》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或者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9、未孕的提供一年内每季度孕检的无孕证明。
1、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双方在社区(村)或单位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跨省的要加盖县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公章。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户口或身份证);
4. 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妻子免冠近照各2张;
5、女方近期孕检结果证明;
6、女方年龄年满35岁或者夫妻一方病残的,申请再生育需提供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已孕对象则需提供孕中期B超检查报告单、孕中期二联酶标检测单;
二、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通知书;
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双方父母单位或社区(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单位或社区(村)所在街道(镇)计生办公章;
2、双方单位或社区(村)出具当事人只有一个子女证明及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惠待遇的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通行证或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
3、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它优惠的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所在村组和乡镇、街道出具的两代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村民签名认可的证明。
3、所在村出具当事人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注明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它优惠的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九、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
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男方落户到女家的落户证明(户籍资料和村委会证明);
3、女方所在村组出具女方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女方父母出具男方落户到女家,并履行了赡养义务的证明。
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一、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
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注明以后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三、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
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四、《再生育证》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或者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9、未孕的提供一年内每季度孕检的无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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